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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權  人  福灣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黃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黃玲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