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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30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為立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