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1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債 務 人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珠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許信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股票債權、不動產及調查財產等。經查: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在屏東縣、高雄市苓雅區、小港區、鳳山區、臺南市、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區;不動產位在屏東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本件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