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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育民  
相  對  人  邱聖瑋即邱桎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9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㈠105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5年9月13日;㈡109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9年5月27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4,076,25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契約書、借據、催告函暨回執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民興

3-16
523.12
52312分之1743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民興

3
124.42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001
8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
57.76
57.76
57.76
173.28
㈠二層陽台
㈡三層陽台
㈠6.85
㈡7.68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