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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隆億企業社


相對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自113年7月起與聲請人往來分期付款買賣,並邀同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面額17,555,000元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12,75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展延切結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7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中工

64-24
73.15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途
001
106
嘉義縣○
○鄉○○村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42.93
42.93
24.28
24.94
135.08
一層陽台、二層陽台、三層陽台
4.74、3.11、6.5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