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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珈釧  
相  對  人  邱稟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清償日期為120年4月24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尚欠本金1,664,2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7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劉厝
玉山
304-6
135.50
全部

002
嘉義市
劉厝
玉山
304-13
 19.43
4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面積、權利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二層
第三層
突出物一層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1502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構造;4層
63.00
63.00
63.00
13.20
202.20
陽台
8.26
平方公尺
劉厝段玉山小段1506建號、2.91平方公尺、4分之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