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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黃裕晨  
相  對  人  侯昭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29日,相對人並提供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466-11
2.00
2分之1

002
嘉義市
北社尾
466-55
72.00
2分之1

003
嘉義市
北社尾
466-66
2.00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001
939
嘉義市○○○路0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44.00
45.08





89.08
電梯樓梯間
3.45
平方公尺
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