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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堃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  對  人  王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購買房屋之價款新臺幣(下同)890,000元,與聲請人成立分期付款協議,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5年3月7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積欠745,534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借款餘額計算式、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102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89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2216
嘉義縣○○市○○○路000號六樓之37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㈠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