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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禾運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卉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庭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通知其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