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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沈宜萱  
相  對  人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月3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105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873,288元,清償日期為125年1月13日;㈡105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26,712元,清償日期為125年1月13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按期繳款,迄今尚欠本金1,201,1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5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新大崙

  732
 151.29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9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001
261
嘉義縣○○鄉○○村○○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3層
69.00
69.00
59.80




197.8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