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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雅婷  

相  對  人  邱新進  

相  對  人  邱新築  

相  對  人  邱繁昌  



債  務  人  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新進、邱新築、邱繁昌分別於㈠民國113年4月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㈡113年7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7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
  及債務人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113年3月28日、113年7月10日所簽發票面金額7,200,000元、4,800,000元之本票2紙,及相對人邱新進、債務人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陳梅英所簽發票面金額3,684,000元之本票1紙,詎均屆期經向相對人等及債務人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提示未獲全部清償,迄今尚欠抵押債權10,223,3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買賣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等及債務人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抵押債權陳述意見,債務人承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已部分還款3,600,000元,經聲請人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額確已部分清償,並減縮抵押債權金額為6,623,300元,此有聲請人115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鹿草鄉
鹿西
830
962.01
全部
權利範圍:相對人邱新進、邱新築、邱繁昌各為1/3
002
嘉義縣
鹿草鄉
鹿西
848
97.34
全部
權利範圍:相對人邱新進、邱新築、邱繁昌各為1/3
003
嘉義縣
鹿草鄉
鹿西
847
162.23
3分之1
所有權人:相對人邱新進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