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巨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吟
相 對 人 王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並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奕鈞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查其所提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南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