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包偉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玲玲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㈠具狀追加大鼎農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勝騏為相對人㈡對三名相對人訴訟及執行程序均已終結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