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煌坤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4條規定即明。是以,司法事務官就非訟事件所為處分,亦屬裁定,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不服,其救濟程序係抗告而非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表示不服,其所提出書狀雖記載為「民事異議狀」,仍應認其係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先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高點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高點公司)於民國113年至114年8月間,多次向相對人提出清償債務,相對人均不同意抗告人高點公司清償。相對人未辦理抗告人高點公司已申請續約業務,此為相對人之疏失,應由其員工陳志忠經理負責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核屬非訟事件性質,並未確定實體法之法律關係,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另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著有規定。而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時主張:抗告人高煌坤於112年1月18日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為其與抗告人高點公司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債務人高英哲於112年1月18日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為其與抗告人高點公司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0萬元之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抗告人高坤煌、高點公司與債務人高英哲於112年1月17日共同簽發面額1,041萬元之本票,惟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債務人高英哲復於114年8月11日將附表編號2土地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張貴玲,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向法院聲請拍賣附表所示抵押物等情,並提出附表所示土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從而,相對人所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在案,且其主張受擔保之債權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附表所示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若欲就相對人所主張之本票債權是否經相對人拒絕受償等實體事項為爭執,須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平方
公尺


1
嘉義縣
竹崎鄉
灣橋
952-4
3437
全部
高煌坤
2
嘉義縣
中埔鄉
石硦
91
140
全部
即受託人張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