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抗 告 人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
115年4月30日所為之115年度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查,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其中抗告人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之部分,均尚未在具狀人欄所記載之抗告人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抗告人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的欄位
,蓋用公司之大印章;而且法定代理人王瀞瑩,也沒有在具狀人欄所記載之抗告人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抗告人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的欄位,蓋用法定代理人之小印章。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另以「陳報狀」補提出已蓋用抗告人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抗告人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章,及已蓋用法定代理人王瀞瑩之小印章的「民事抗告狀」;並應另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相對人。如果逾期未補正提出,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