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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邱靜如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經  理  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靜如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770,97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465,737元,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770,97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債務人:邱靜如)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770,974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2,950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9,726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26,365元。以上金額,合計6,679,041元。

總金額合計:6,679,04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590元(幼兒園老師)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
扶養費用:6,206元
【聲請人母親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現在年齡71歲,名下無不動產,亦無固定工作收入,應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僅1人,聲請人主張每月扶養母親費用為6,206元,是在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範圍內,應予准許】。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72,698元
①存款:763元。
②保單解約金:22,720元(第一金人壽)。
③土地:49,215元【⑴分別共有
 土地:位於雲林縣○○鄉○○段13筆土地,持分公告現值為1,229元、1,694元、3,395元
 、1,704元、253元、23,341元
 、166元、176元、583元、568元、14,850元、1,013元、253元,合計49,215元。⑵公同共有土地:位於雲林縣○○鄉○○段13筆土地,持分公告現值各為9,835元、13,549元、27,158元、13,626元、2,025元、186,732元、1,323元、1,404元、4,671元、4,536元、118,800元、8,100元、2,025元,合計393,784元。因公同共有人數眾多,土地難以變價,故此部分不列入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