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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林俊賢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資料:
  ㈠請就積欠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商品分期、車貸、貸款),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㈡就積欠和潤公司之車貸債務,依聲請人所提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資料,分別有以三輛不同車號之車輛為擔保之記錄,而和潤公司於調解時僅陳報其中兩筆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輛之債務。則應:
  ⒈提出各筆貸款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債務種類、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期數、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⒉就其中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為擔保借貸之債務,陳報該車輛為何人所有?該車輛目前現況為何?是否遭拖回抵償。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職保(職保、災保、就保、老年職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㈡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之數額為何?若每月收入數額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數額,應說明是否有何減損工作能力,致無法工作賺取最低基本工資數額之薪資之情事,若有,應提出相關減損工作能力之證明。若無,應陳報說明未能盡力工作尋找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之理由。
  ㈢詳實說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何工作?收入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書)。並提出每月收入之入帳證明(勿僅以聲請人自行填載之收入切結書證明)。
  ㈣陳報以聲請人每月收入如何支應所提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扶養費?
  ㈤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定期之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輛,及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母親)以下資料::
  ㈠聲請人、聲請人2名子女、聲請人母親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聲請人2名子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仍具有工作能力?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若已喪失工作能力,應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有受扶養之必要(若逾法定退休年齡,亦應仍具有務農或打零工之工作能力)。另陳報聲請人母親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分別為何人?其經濟狀況約略為何?如何分擔扶養費?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母親扶養費每月8,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㈣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災保、就保、老年職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並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及勞保退休金等?若有,數額分別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金額為何?若均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㈤依聲請人所提家事調解筆錄,聲請人需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似乎僅為一人。則應陳報,另名子女是否已成年?若已成年,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若仍欲列為受扶養人,應提出有受扶養必要之相關證明,並說明其中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不同之理由。
  ㈥陳報聲請人2名子女、聲請人母親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2名子女、聲請人母親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全部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㈦聲請人2名子女、聲請人母親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含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入帳至配偶或子女帳戶,得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育兒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