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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簡宇涵(原姓名:簡美容)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嘉義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經  理  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簡宇涵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嘉義梅山鄉農會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8,238,161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238,16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5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每個月營業額僅約7萬元,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債務人:簡宇涵)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0,013,161元
詳參聲請人115年3月10日更生補正狀。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2,686元、嘉義梅山鄉農會6,433,078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80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0,267元。以上金額,合計7,905,835元。

總金額合計:8,155,944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0,109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2,000元(工程行負責人)
【註:聲請人115年3月10日更生補正狀之後附更生償還計畫書,
雖記載每月總收入85,000元,惟此數額包含聲請人每月20,000元
、夫薪資所得每月50,000元、子女就讀學校車資補助每月15,000元,合計85,000元。至於聲請人個人每月收入,則僅約20,000元
至22,000元】。
債務人購買兩台挖土機,從事挖土機的土方工程,原本每月營業額約7萬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4至5萬元。惟嗣後一台被查封,另一台故障,現在每月收入大約22,000元。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聲請人列舉膳食費15,000元、教育費5,000元、交通費8,000元
、醫療費1,500元,均無提出支出費用的單據,且各項費用包括扶養子女需費用在內,故應以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8,618元核列。另外,債務人列舉每月繳交給嘉義梅山鄉農會的房屋貸款25,300元部分,非屬於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範圍,故不予核列)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公告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即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
扶養費用:13,000元
未成年子女:4名(長女00年0月出生,因已成年,故不核列扶養費用;長男000年0月出生,每月4,000元;次男000年00月出生,每月3,000元;次女000年0月出生,每月3,000元;三女000年00月出生,每月3,000元)。
扶養義務人:二人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034,439元
①存款:10,496元。
②不動產:1,064,943元
⑴土地:450,743元(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的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
⑵房屋:614,200元(財產查詢清單記載之房屋現值)。
註:上述不動產有辦理自用住宅
  房屋貸款,債務人與嘉義梅
  山鄉農會約定每月繳交自用
  住宅房屋貸款25,300元。
③汽車:959,000元
⑴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國瑞西元2020年出廠,聲請人以該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貸款,現存債權額為932,686元。根據目前資訊,國瑞西元2020年中古車的平均價格約為95.9萬。惟具體價值可能會因車輛的里程和狀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⑵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中華西元2000年出廠,因車齡已經逾25年以上,殘值已甚微,故不列入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內
 。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