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林韵庭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經 理 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韵庭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735,80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2,735,80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註:其中聲請人在債務人清冊雖然記載對於第三人有3,284,575元之債權,惟因該第三人目前尚無法清償,客觀上也難期待能立即收取。因此,本件應認為聲請人對於債權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查,聲請人僅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債務人:林韵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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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0,234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93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386,664元。以上金額,合計2,758,791元。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6月2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其債權為車輛貸款有擔保債權,未陳報其債權數額。又查本件在調解程序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表,僅記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並無記載債權數額。因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暫時不列計債權數額。 |
| |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屬於有擔保債權,並且未陳報其債權的數額,故本件暫時不列計其債權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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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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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養費用:27,927元 未成年子女:3名 【長男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次男於000年00月出生、長女於000年0月出生。扶養義務人有二人。以法定生活費用數額18,618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合計27,927元 】 | | ①聲請人雖主張扶養阿姨每月10,000元,惟未提出聲請人阿姨的戶籍謄本與應受聲請人扶養之有效證明文件,故此部分扶養費用之主張不予核列。 ②聲請人之前夫雖然提出切結書,聲明小孩都是由聲請人單獨扶養【調解卷第91頁】;惟此切結書之內容,並無得以免除聲請人的前夫所應負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之法律效力。因此,本件聲明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人,應以二人計算。 |
| | 3,288,543(包含存款3,968元及對第三人債權3,284,575元) | | ①存款:3,968元。 ②汽車:不列入於財產總額範圍。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西元2023年出廠,廠牌VOLVO,汽缸容量為1,477C.C.,車齡約3年。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該車輛有擔保債權,而且本件也沒有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數額列入計算。因此,上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部分,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的範圍內。另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11年出廠,現在車齡已逾14年以上 ,殘值甚微,聲請人在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該部車輛已報廢,因此,也不列入於債務人財產總額的範圍內。 ③債務人清冊:3,284,575元 聲請人在債務人清冊雖然記載對於第三人有3,284,575元之借款債權。惟查,聲請人於115年6月16日民事陳報狀㈡,陳稱該筆款項係之前伊為協助該第三人周轉,而向他人借貸。聲請人此部分債權,雖然計入聲請人財產總額的範圍內,惟因該第三人目前尚無法清償,客觀上也難期待能立即收取。因此,本件應該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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