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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魏玉卿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聲請費1,000元(本件民國114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後20日內,應於115年1月12日提出更生之聲請,聲請人於115年1月13日始提出)及郵務送達費2,4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應不含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前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0元=2,440元),共計3,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部分:
    請查明下列事項,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㈠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函文(聲請人聲請狀所提附件5-4),已表示聲請人原積欠安泰銀行之債務轉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由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通知及催繳。請查明聲請人是否有積欠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㈡調解程序中,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其僅係受理銀行委託辦理催收事宜,與聲請人間並無債權關係。請查明聲請人是否有積欠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就112年度收入部分,其中於「○○○○○○○○」申報之薪資所得為423,982元,然聲請人收入及財產狀況說明內,就該部分薪資收入僅記載為6,102元,應說明其差異為何?並說明該薪資收入之性質為何?平均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為何?
  ㈡就112、113年度所得,應說明:其中「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性質為何?其中「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與財交所得,其性質分別為何種收入?若為股票收入,應屬財產,應陳報目前財產現值為何?
  ㈢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何工作?任職於何成衣廠?每月收入數額是否如調解時所稱之每月2萬元?請盡量提出每月收入之證明(薪資單、薪資袋等)。
  ㈣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00-0000號汽車,與其他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