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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黃姿菁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錦華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姿菁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88,416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1,288,41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債務人:黃姿菁)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88,41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880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6,286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226,390元。以上金額,合計1,546,556元。
總金額合計:1,546,556元  
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5月14日民事陳報債權狀,陳報本件債務人與其之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②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3月12日民事陳報狀【調解卷第75頁】,陳報債權總額306,286元;並陳稱雖然對於債務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然債務人抵押的車輛目前行蹤不明,無法拖回拍賣。因此,預估其無擔保債權總額與有擔保債權總額相同。
③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5年3月11日函,陳報其債權係債務人擔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的車輛(第三人所有)之債務,請求列入無擔保或普通債權。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4,000元(科技公司作業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7,955元
①存款:17,955元。
②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向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西元2022年1月出廠,目前價值約40,0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債務人每個月收入34,000元,扣除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剩餘額15,382元。而查,本件債務人積欠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06,286元、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226,390元之債務。以非金融機構債權一般的年息大約16%計算,則債務人每月必須繳納利息大約20,436元。因此,應認為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