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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顏建昇  

代  理  人  蔡昀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顏建昇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23,378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82,376元,債務總金額則有523,37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清算。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於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82條第2項所定得予駁回清算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所定應予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債務人:顏建昇)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23,378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3,004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38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9,542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債權】。以上金額,合計1,149,484元。

總金額合計:1,199,534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金融機構債權表(調解卷第113頁)所記載之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5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5,437元(身障補助)
①聲請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提出復健科相關診斷證明書【調解卷第57、59頁】。
②聲請人陳稱115年1月至116年1月,每個月會多補助50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衛生福利部簡報可證【本院卷第75頁】。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82,986元
①存款:618元。
②保險解約金:25,063元(國泰人壽)。
③提存金:57,305元(提存本院)。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