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4,101元【計算式:房屋總現值5,699,0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655,101元(註:每個月租金195,875元×28個月+起訴前未滿一個月租金195,875元×27/31=5,655,101元)=11,354,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0,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