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宛怜
被 告 謝雅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6,000元
,及其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100,000元。準此,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6,000元(計算式:656,000元+100,000元=75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