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被 告 俞文玉
俞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如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參照)。準此,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鐘婉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俞黃桃所遺之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鐘婉萍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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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方法院順股113年司執字第27395號案分配款 | | 212,847元(計算式:63 8,541÷3=212,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