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5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