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中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又中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萬7,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萬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