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廖秀祝
法定代理人 廖坤城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