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邱品蓁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