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蔣哲凱
被 告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祈紳
被 告 李陳沂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957元(計算式:0000000+3390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6,717元,尚應補繳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兆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