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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蔣哲凱  
被      告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被      告  李祈紳  

            李陳沂涓
  主 文
本件應由湯濬榮為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該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雖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湯濬榮為負責人,並於115年3月10日變更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且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湯濬榮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命湯濬榮為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