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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劉文德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15年4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經10日於115年5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