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6號
抗 告 人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煌坤
相 對 人 黃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