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就被告部分僅記載公同共有人待調查,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等,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應繼分,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等,且前開民事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