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邱茹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扣除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18,0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5年1月5日受收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