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和
被 告 龔江束
龔志鴻
龔玉珍
龔志邦
陳明如
陳明昇
陳明東
陳明易
龔星月
陳明玉
龔志焜
龔志堅
龔翠萍
龔正豪
龔志國
龔志民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龔志成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龔志菁兼郭秀娥之繼承人
李月英
李月琴
李定鴻
李坤陞
李煜文即龔虹蓁之繼承人
黃茗蘭即龔虹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編號1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編號2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編號2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