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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5 年2 月5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安置期間,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刑事案件遭通緝,並於民國(下同)114 年2 月底入監服刑迄今,刑期預計至115 年10月間,期間將受安置人監護權委由吳姓友人行使,主管機關透過入監已協助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評估母職知能欠佳,且改變動機低,故尚需時日協助提升;又觀察受安置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惟受安置人C0000000-0頻繁出現行為問題,須持續給予生活常規及人際互動輔導;再者,受安置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人身安全及維護受教養權益後,受安置人均能理解與配合,為維護受安置人健康權益、身心穩定成長發展,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