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住嘉義縣○○鄉○○路000號0樓(嘉義縣日安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依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並參酌本案評估相對人有遭疏忽照顧情形,以致營養不良,生長曲線明顯低於同齡兒童。聲請人雖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即父親(下稱父親)簽訂安全計畫,然父親卻未能照計畫執行,且父親因負債及無業等因素,經濟原就入不敷出,故由聲請人進行保護安置,而父親於安置初期仍能與主責社工保持聯繫,但其後逐漸失聯,社工多次以電話與訊息聯繫,均未獲回應,親子互動長期中斷,顯示其對相對人之關懷與親職投入不足;法定代理人C即相對人母親雖提出未來照顧計畫,但工作及生活穩定仍顯不足,而有聲請延長安置必要等情,有嘉義縣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