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母親受限於智能障礙特質,於時序辨識、風險覺察及危機處置能力上均顯不足,過往相對人父親因工時較長,相對人日常照顧多由母親承擔
,惟相對人母親實際照顧成效不彰,現相對人父母雖已搬遷返回雲林縣原家居住,惟同住之相對人姑姑亦受自身經濟因素限制,且家中尚有年幼之相對人表妹預計返家及目前就讀矯正學校之相對人表哥需照顧,評估可提供之實質支持仍屬有限;回溯相對人出生初期,雖曾有醫療單位介入並提供育兒指導,惟後續仍發生腦出血及全身多處瘀傷等嚴重傷勢,且相對人父母親迄今未能就相對人傷勢形成原因提出合理且一致之說明,綜合前述情形,顯示相對人家庭照顧風險仍未排除,現階段若規劃相對人返家,恐缺乏穩定支持系統,並存有顯著安全疑慮,考量相對人家庭照顧量能、親職功能不彰且經濟收支不穩,而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且正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