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依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又本件經評估相對人之父母於民國115年2月間經調解離婚,相對人父親情緒控管不佳,家庭安全風險極高;相對人母親雖穩定就業中,惟因身心狀況,尚無力提供相對人之妥善照顧,對於家庭重整親屬會議,相對人父親在會中無法理性討論而中途離席,相對人母親能友善討論,評估相對人父親、祖父母及母親親職功能仍有待確認其執行及配合程度,現親屬尚無適合人選可提供相對人妥適照顧,而有聲請延長安置必要等情,有嘉義縣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並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各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