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5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配合安排親情維繫計畫,近期民國114年12月29日由嘉義市政府社工協助與相對人母親會面交往進行,115年則安排在1月23日,評估親子會面狀況良好,相對人對於「媽媽」的概念有較提升;每月定期訪視輔導,相對人身心發展、學習及寄養親子互動關係等,適時提供支持與輔導,及媒合與安排到校語言治療資源,於115年1月15日進行第一次服務,預計再參加嘉義市小木偶計畫2次後結案,後續以到校語言治療的資源為主;相對人身心反應疑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的情事,且有發展遲緩並領有身障證明,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建議繼續保護安置,以維護相對人健康身心發展及成長等語
,準此,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