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精神治療、親職教育等,然整體狀況尚須時間觀察。又相對人經評估有語言、感覺統合發展落後情形,後續有早療復健需求,相關資源尚須時間佈建。亦無其他可提供相對人照顧之親屬資源。在未能確保相對人安全照護之情況下,為提供相對人安全維護環境及適切之照護,認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始能維護兒少之生命身體安全之基本權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