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自安置迄今,對於自身的身體界線與性自主權的認知出現混淆,對於親密的情感連結產生誤解,會過度迎合女性從中獲得安全依附感,評估尚存有依附關係及兩性關係問題。又相對人疑似遭其父親性不當對待之司法案件,現仍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續行偵查中,相對人尚不適宜在此階段返家,評估非繼續安置,不足以維護相對人之受照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