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出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本案經啟動司法調查,已由本院判處該成年男性有期徒刑6年;另其監護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26日服刑完畢,然迄今居無定所,無工作收入
,難以提供基本照顧,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故為維護相對人權益及人身安全,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