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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戶籍上父親入監,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為相對人單獨親權人,應盡保護相對人之責,使相對人處於安全無虞的成長環境,但相對人母親為吸毒累犯,並曾入獄服刑及受勒戒,無具悔意,仍有施用毒品之情事,相對人母親無法提供適切照顧、保護,並使相對人陷入接觸毒品之危險情境;又相對人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母親不願配合討論相對人家庭重整計畫。本院考量相對人尚屬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