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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因右股骨幹骨折及伴有多處瘀挫傷,經保護安置,本次致傷事件司法偵查中,相對人父母之說詞待釐清,家庭功能尚未穩定,短期內難確認其等照顧之安全性,相對人祖父曾有傷害、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前科,且近期仍涉毒品案件,誠信與行為紀錄存疑,短期內不宜作為主要照顧者;又相對人現年屬年幼,正處身心發展關鍵期,需穩定照顧環境與持續復健服務,現階段返家或親屬安置均非適當,為維護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