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路○段0 號(嘉義縣社會局兒少福利及保護科)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2自民國115 年2 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1自民國115 年3 月2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相對人1、相對人2(下合稱受安置人)安置處遇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許○琳於民國(下同)000 年00月00日生產一子後,產後憂鬱症復發,115 年1 月9 日入院,115 年1 月15日出院,出院後受安置人母親離開男友家,先前往臺中從事傳播工作,後輾轉借住臺中、彰化友人家,目前住所、工作及身心狀況均不穩定。受安置人母親過往於臺中涉有妨害自由案件,115 年1 月15日遭拘提開庭,待後續執行,另於114 年10月間從事網路線上行政工作遭提告詐欺,其帳戶遭凍結,後續待配合司法偵查;又經查訪受安置人母系親屬,受安置人外祖父表達無能力或無意願接返照顧受安置人手足,受安置人外祖母雖有意願,但工作經濟收支狀況不明、缺乏對兒少親職教養認知與具體照顧規劃,親友支持系統薄弱;再者,受安置人母親雖有接返受安置人手足之期待,然現行身心狀態、住所及工作經濟狀況均不穩定且持續變動中,又涉及其他司法案件,整體評估受安置人母親之親職功能待持續改善與提升,暫無法研議受安置人手足接返與長期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手足受照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