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之胞姊於民國114 年5 月間疑因頭部遭受撞擊致使左腦大量出血,送醫搶救後死亡,胞姊之死因及身體多處瘀傷等傷勢,相對人母親法定代理人B(下稱母親)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胞姊疑似有遭受身體虐待之可能,相對人家庭整體照顧情形,尚無法排除危險因素,案件真相尚待司法釐清;又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無其他適當親屬可提供安全保護及照顧,而母親均未準時讓相對人接種疫苗,及工作收入不穩定,親職功能尚待提升,目前已裁處受安置人母親及其同居人強制親職教育各18小時,尚須追蹤執行成效,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與穩定生活環境,評估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後,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