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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 年1 月1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受安置人父親及關係人C0000000-B即受安置人父親之同居人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然受安置人對返家充滿矛盾,且持續抗拒任何形式的會面安排,目前尚在引導中,評估親子關係尚需時間修復,且現階段受安置人可配合接受安置,因此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又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