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賴○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5 年3 月9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A、B(下或合稱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詹○雯與受安置人繼父即關係人賴○龍目前多能穩定配合親子會面及漸進式返家安排,家庭作息亦相對穩定,且雙方均具固定工作收入,惟家中仍有債務負擔,並曾遭詐騙致財務受影響,整體經濟穩定性仍具不確定性。親職方面,受安置人母親具照顧意願,惟受限於智能障礙與理解能力,對兒少需求之判斷與應對仍需較多指導與具體演練;受安置人繼父雖積極參與照顧,惟其教養反應仍偏嚴厲,正向教養技巧之穩定運用尚待強化。整體而言,受安置人家庭具改善動機並有進展,惟在受安置人特殊發展需求,擬定並一致執行適切照顧與教養計畫上,仍有提升空間;又回顧處遇迄今,受安置人手足過往返家期間,曾因親友往來頻繁、互動情境多元而較易受外在刺激影響,進而出現負向行為反應,現受安置人家庭已於民國113 年間搬遷租屋,生活環境相較穩定,惟返家會面仍可能安排至受安置人母親娘家等親屬互動場域,照顧規範與互動一致性仍需持續關注,另受安置人具障礙特質與教養需求,原生家庭在行為引導、穩定技巧運用及危機情境預防之實作能力仍不足,恐影響兒少返家後之穩定性與安全;再者,受安置人母親及受安置人繼父雖具接受安置人之返家意願,並已有部分改善,惟現階段親職功能仍需持續處遇與強化,且返家環境相關風險尚待追蹤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生活照顧品質與持續性介入,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